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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位留美視光醫師看驗光師立法協商過程(2015/6/8) 賴裕源 O.D.

我們都是國人視力保護者 請速重啟驗光師法立法協商之門       1.   請重視 並 調整法案裏,對執行相同業務者,卻有南轅北轍的不一致要求之處 ,以及似乎產生無限擴張且開放眼科從業人員權限的疑慮 。   有關眼科醫學界建議在驗光師法的法案中 , 加註現行在眼科 醫院 診所的醫務人員能免除在驗光師法的規範內 ,乍聽之下,似乎產生 無限擴張開放眼科從業人員權限的疑慮 ,也似 是不恰當且不公平的建議 。 這是對改善良莠不齊的現行眼鏡從業人員進行 調整而給予適當的規範 及 輔導現行眼鏡從業人員 , 能繼續在保障國民視力健康而又能不會失去其現行工作的封閉式的落日條款 , 正好是反其道而行 。   2.   落日條款中再教育訓練的要求,應同樣地適用於眼科界從事相關業務執行者。 驗光師法立法之推動,一方面是對眼鏡界的現行眼鏡從業人員的必須進步的規範 ( 有明確期限的進修改善計畫與規定 ,以 及相關需完成檢定考試的規定 ) 。現行眼鏡從業人員的落日條款,目的在於給這些從事多年眼鏡界,但人數有限的人,在有規範的工作期限內,同時得不斷地在繼續進修增進職場知識下,給予其可繼續工作的權益。但驗光師法的推動除上述的目的外,終極是希望能為國人的視力保護能多一道的機制。 如今,令人遺憾的是,卻是眼科醫學會在自我權益的無限開放下 ,提出在 “ 眼科醫師監督下,醫務從事人員也能擔任驗光師的任務 ” ,但卻不考慮其是否具備有驗光的專業知能,是 極為可怕的退步思維 ( 因為在法條中並未針對上述所提及醫務人員改善專業可能缺失不全的規範 , 沒有對這些眼科相關從業人員可繼續無條件工作的期限規定 , 唯一準則只是開放給現行仍在眼科界監督下從業的相關任何人員 )。這是藉保障權全民健康利益之名,行方便自己現實利益之實。且是嚴苛對待現行眼鏡從業人員,寬鬆對待眼科從業人員,在彼此雙方的工作權益上,極不公平的思維。是值得好好省思改進的部分。   3.   每位從事驗光配鏡的人,都應具備足夠的專業訓練要求。 驗光師法案,立法的目的是建立一個真實公平合理的行業規範,保障的不只是從業人員的權益,更重要的是不忘記,且能確實地保障在社會中需要這些服務的消費者的權益。 在落日條款部分,對不足的相關技能知識訓練得以改善補足的建議規範,對眼科界、對眼鏡界

不等視配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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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內障配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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