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台灣,許多人習慣對所有視力低弱者 , 統稱為「弱視」。不容易與「低視力」的視力低弱者相分辨。 而 「視障 Visual Impairment 」 一詞表之可涵蓋 「低視力 Low Vision 」 與 「弱視 Amblyopia 」 , 避免「低視力」與「弱視」兩個名詞的混淆。 視力較低導致在生活上造成某個程度的不方便,甚至嚴重者影響到生活的機能,都可以簡易的被歸屬在 視力障礙 ( 簡稱「 視障」 ) 的族群。 一般人對 視力 ( 看的能力 ) 的認知,都可能就是認為看得到就是視力好,看不清就是視力較低。對於視力障礙者,除了明白其視力高低外,尚需涵蓋其 視野 ( 看得範圍 ) 是否有偏差或低落的現象,這才算完整。有些人的視力很好但其週邊的視野幾乎沒有,就會在生活行動就有阻礙,容易摔跤、跌到或撞到東西;有些人的視力很低但週邊的視野很完整,其生活行動不會有問題,但閱讀書籍或近距離工作時就有看不見的困難。 因此在討論視力障礙時我們需將視力及視野的狀況全部考量在內才會是理想且完整。 一、 弱視( Amblyopia ) 的定義:視力的低弱,乃是因沒有足夠清晰影像的刺激,造成大腦視覺區發育不良,矯正視力無法達到正常標準,而眼球組織並明顯的結構異常或是眼睛病變的異常。 二、 低視力( Low Vision ) 的定義:是指視力的低弱,並且 / 或是視野的異常,乃是由於視覺系統的病變所引起者。這種視力的減退, 無法藉由醫療方式回復原有視力的情形。但低視力不等同弱視。 三、 教育部定義 : 1. 弱視:兩眼的最佳矯正視力在 0.03 以上 , 末達 0.3 或其視野在二十度以內。 2. 全盲:優眼的最佳矯正視力測定值未達 0.03 四、 國內低視力的定義: 輕度 : 兩眼視力 : 優眼在 0.1 (含)至 0.2 者(含)者 。 兩眼視野各為 20 0 以內 單眼全盲 ( 無光覺 ) ,而他眼視力在 0.2 (含)至 0.4 (不含)者。他眼 VA=0.2-0.4 優眼自動視野計中心 30 0 程式檢查,平均缺損大於 10DB (不含)者 中度 : 兩眼視力 , 優眼在 0.1 (不含)以下者。 單眼全盲(無光覺)而另眼視力在 0.2 以下(不含)者。
留言
張貼留言